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分具体如下: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