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被车轧伤,此类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一中院上午通报一起案件,终审判决认定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发生事故,应该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2010年1月17日,因停车问题,家住房山碧桂园的陈先生与保安郑某发生争执,恰逢黄某驾车经过,郑某的右脚被车轧伤。经查,黄某是装饰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工作任务。郑某起诉陈先生、黄某以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和装饰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6万余元。几方被告均表示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表示,该事故发生地点不是道路,不属于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为,因此次事故发生在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应属于交通事故。因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郑某、陈先生和装饰公司根据过错责任分担。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近8万元;陈先生赔偿郑某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终审小区内允许通行出事故适用交法一中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谓“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郑某与陈先生发生肢体冲突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郑某的右脚是黄某驾驶车辆经过时轧伤的,且黄某驾驶车辆所经过场所是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虽然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不能以此推断本次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