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3年2月20日从河南南阳某酒厂购进一批粮食白酒,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于4月将专用发票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并通过了认证,于当月抵扣了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6.8万元。4月20日,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增值税日常稽核时,以企业未支付货款为由,责令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8万元。由于该公司与厂方采取的是始终占压50万元货款的结算方式,问:该笔进项税额何时才能抵扣?

对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未付款,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自1995年以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的不断扩大,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结束,对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是否已经付款问题已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取得防伪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务机关认证后,可在当期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