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

2、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小时。

3、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起开始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若干规定》(深劳社[2007]61号)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深圳市政府五届一次常务会议审定,深圳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做了全新规定。

扩展资料

2010年深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

(一)、符合中央和省市扩大内需,努力提高中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指示精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党和政府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

(二)、保障中低收入劳动者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圳市经济30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相对来说,我市近800万外来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仍然偏低,最低工资占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从,1992年的58.6%下降到目前的30%左右,我市的最低工资调整幅度落后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速度。

适度提高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缓解工资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适应我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深圳全市,将宝安、龙岗两区纳入特区范围。

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我市工资政策的一致和统一。全市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适应了我市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消除了我市工资政策的差异,将有力地促进我市各区统筹、协调、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