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的意义在于行为人死亡时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或当事人意思,生前行为是在行为人在世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的实现不以行为人死亡为条件;故行为人在实施法律行为后尚未履行该行为前死亡的,不影响该生前行为成立。绝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均属于生前行为。

死因行为有仅根据行为人单独行为而发生的,如遗嘱;也有依与相对人之契约而发生的,如死因赠与。此外,死因行为仅在行为人死亡后生效,因此,在行为人死亡后利害关系人之间易生争端,法律对此设有特别规定,以防止争端之发生,确保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得以贯彻也是有益的。

扩展资料:

在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使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简称社团章程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简称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使死因行为。

捐助行为,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得于生前为之,是为生前捐助行为,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故为要式行为。捐助行为亦得以遗嘱为之。此种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