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比较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分别在购买性质的合并和股权联合性质的合并下使用的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不仅会计处理过程不同,同时也会对合并后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同的影响。两种方法在操作过程中的差异从上文的论述不难看出,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在处理合并事项过程中的主要差异在于:第一、在企业合并业务的会计处理中是否产生新的计价基础,即对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其账面价值入账,还是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针对购买性质的合并,购买法通常要确定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而为购买成本的确定提供依据。第二、是否确认购买成本和购买商誉。第三、合并前收益及留存收益的处理。在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第四、合并费用的处理。在购买法下,与合并事项有关的直接费用增加了购买成本,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与合并事项有关的直接费用则计入当期费用。两种方法对报表的影响1.购买法下是按资产公允价值将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并入合并企业报表中的,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大于其账面价值,这就使得购买法下资产的价值高于权益结合法。当然,两种方法下资产总额的差别一部分来源于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商誉所致。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以及商誉的存在,会引起合并后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商誉摊销费用的增加。2购买法下合并前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和留存收益作为购买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权益结合法则直接将这一部分收益及留存收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报表,因此,只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收益和留存收益,合并后的收益及留存收益必然会大于购买法下报表中的收益和留存收益数额。关于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国际通行的作法是取消权益结合法,只允许采用购买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早在1999年就发布了取消权益结合法的公告。2001年新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也要求取消权益结合法,对所有的企业并购均采用购买法核算。IASB根据日本等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无法确定购买方和被购买方的特殊情况,允许采用新起点法(Fresh-start method),而不是权益结合法。FASB和IASB取消权益结合法主要从以下角度考虑:1.由于权益结合法不将并购视为交易,因此,没有确认并购中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格,造成盈余高估、投资低估,从而夸大了并购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2.权益结合法存在利润操纵的空间,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购买法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科学方法。并购会计方法选择的焦点在于是否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第一、权益结合法可以成为合法运用的会计方法。通过对并购历史的考察,人们不难发现,股权联合性质的并购一直是创造经济巨人的重要方式。对于权益结合法,人们担心的问题在于采用权益结合法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利润操纵空间。一方面,将权益结合法纳入企业合并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以后,企业合并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增多,从而使报表编制者有可能通过方法的选择操纵利润;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运用中本身存在的利润操纵问题。一般而言,某一事项或交易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越多,利润操纵的空间越大。企业合并如此,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研究开发费用等事项也未偿不是这样。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严格界定合并的性质、明确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条件、制定可操作的权益结合法的测试步骤来解决;第二个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权益结合法的运作过程来解决。事实上,购买法也存在着利润操纵问题,通过准则和制度制定者们对此法的科学规范和对其运作过程的完善,购买法下的利润操纵问题已在我国得到了有效的解决。第二、对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条件做出明确、具体、无懈可击的规定。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最大的区别在于:在购买法下并购前被并购方的盈利作为购买成本的构成部分,而不体现为并购方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并购前的利润也并入股票发行方的利润表,从而增加股票发行方的利润。这一特点会成为并购方运用此法的动机,有的企业明显是购买性质的并购,但并购方通过或明或暗的协议将购买性质的并购粉饰成”股权联合”性质的并购,从而达到实施权益结合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