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便踢掉一个股东除股东资格是有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应当以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要求确认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时说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