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