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靠一方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4年以上可以落户;被投靠一方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2年以上可以落户;被投靠一方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结婚6个月以上可以落户。

依据《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

第十条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有职业的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结婚4年以上;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结婚2年以上;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并合法稳定居住,结婚6个月以上。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法定监护人在主城区落户5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在新市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是在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城镇户籍人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办理《大连市居住证》5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符合上述投靠条件,被投靠人系我市乡村户籍人口的,还须符合辽宁省及大连市落户乡村的政策规定。

扩展资料

夫妻投靠落户

一、基本手续

1、落户申请表(被投靠人现场签字)。

2、落户审批表(内勤民警填写)。

3、被投靠人及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受理民警须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实投靠人信息并确认,打印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受理民警名章)、《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符合“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的,无需提供本条手续)。

二、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手续

1、投靠人无职业的,需提供有效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未就业证明;在我市有职业的,需提供与我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审批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户口系乡村地区,且《居民户口簿》“服务处所、职业”栏未登记就业信息的,上述手续免提供。

2、投靠人符合“因我市配偶死亡,来连照顾未成年子女”条件的,需提供配偶《注销户口证明》及《个人未再婚声明》。

3、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应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4、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符合“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的,需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与主城区(或新市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聘)用审批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5、被投靠人符合“在新区登记常住户口,并合法稳定居住”条件的,需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取得租赁房屋合同备案证明或借住亲友家中并欲在此房屋地址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 居住在单位宿舍的需提供单位宿舍居住证明。

6、有随迁子女需要提供: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信网学籍查询记录或查询不到提供的《在校学籍证明》。

再婚的投靠人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手续(因抚养人死亡无法变更抚养权的应出具抚养人的《注销户口证明》)。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农村居民之间的夫妻投靠,需由落户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三、审核程序

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