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是合同接触后发现已怀孕怎么办呢?我老婆是某国企职工,双方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6月20日到期。今年5月20日,单位通知我老婆,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了。我老婆于是办好相关手续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离开了公司。可在7月6日,老婆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我老婆已经怀孕一个半月。由于担心自己在怀孕期间很难找工作,老婆就与原单位协商,是否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结果遭到单位的拒绝。请问,我们的要求正当吗?单位的做法合不合理?你们的要求是正当的,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老婆在合同到期前就已怀孕。《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就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应该是一个无效行为。你们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