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不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都是违法的,上述约定也都是无效的。因此,上述员工一旦再次向企业追讨社会保险费,企业仍将承担为这些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 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 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 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等, 均无权任意选择和更改。强制性是实施社会保险的组织保证。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有可靠的来源。而商业保险的投保是自愿的,它遵循的是谁投保,谁受保;不投保、 不受保的原则。其险种的设计、 保费的缴纳、 保险期限的长短、 保险责任的大小、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等均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实施。一旦合同履行终止, 保险责任即自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