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领导提出无故给劳动者降薪,劳动者要向单位索要书面文件作为证据。因为降薪属于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书面文件是劳动者提起诉讼,维护权利的有力证据。劳动者不愿接受无故降薪的,要尽力维持在原岗位工作,收集好相关的证据,立即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投诉和仲裁都不能维护权益的话,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