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一、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

二、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买卖双方到贷款银行指定(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四、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的资信证明材料和评估报告进行鉴证、调查、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贷款银行进行审批,通知借款申请人是否同意贷款;

六、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七、购房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贷借款合同;

八、买卖双方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九、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划付资金;

十、借款人按月还款;

十一、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解除抵押担保。

法律依据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