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发生事故雇主有责任么?

如果是雇员在执行工作的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雇主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

雇佣关系主要是指受雇佣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佣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

1、受雇人是否为雇佣人所选任,并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雇主的控制和监督,即双方是否形成了从属关系。

2、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关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

1、并列关系,即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分别为民法和劳动法所调整。

2、包容关系,即雇佣关系是一般关系,劳动关系是特殊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

3、重合关系,即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化的结果。

在我国,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就是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可见,我国把劳动关系从雇佣关系中分离出来,规定了部分主体有劳动用工权,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所以,包容关系说,即劳动关系是特殊的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包括并列关系,包容关系还有重合关系三种,其中,包容关系的学说更加有信服力,就是说雇佣关系是一种比较普通的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