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有两种。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