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