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产检假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提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产检假要开证明吗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要开证明的条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区有不一样的处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让提供每次产检预约时间的复印件,也就是产检预约单,有些公司需要提供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总之,大家去产检就把各种资料都留下来。

三、产检假有次数规定吗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所以员工可以持自己在医院建档的卡拿去请假,那上边会注明下次产假的日期。

虽然有一部分的人选择怀孕的时候辞了工作回家待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会选择继续在工作岗位上上班,直到宝宝降临前的一两个月才去请产假回家休养待产。《劳动法》里并没有对于产检假作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中有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