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

有利于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用证单位更加快速、准确地甄别持证人身份,为公民参加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助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自愿登记指纹信息,但提取指纹不利于公民权利。

扩展资料

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身份证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自愿原则录入指纹信息。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都要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录指纹须自愿 禁止强制提取指纹

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群众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录入指纹信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禁止强制提取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