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由点到面,积极稳妥、逐步有序推进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为首次申领和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增加登记指纹信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将继续制发不含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到2013年12月底前,争取全国城乡户籍派出所都能达到受理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的标准。登记指纹信息增加的成本将纳入各地财政预算,不另外收费。已经领取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证,仍可以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