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注册章是学生证上的盖的章需要盖加盖学校公章。加盖“注册章”后有效,学生证才有效。

凡不慎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或校徽者,允许申请补发一次,申请补发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不慎损坏学生证、校徽,现有本人交付书面补发申请,向学院领取“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如实填写,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院办公室盖章,携带损坏的原件到学生处办理。

2、不慎丢失学生证、校徽,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报失、登记;对丢失学生证者,须登报声明该证作废,要求补发时,应填写“学生证补发申请表”并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院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登报费,从登报之日起须有一个月考察时间,确无找回可能时给予补发。考察期间如找回,可与学生处联系撤回申请。

扩展资料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分别给予处理:故意转借他人使用,经查实后,除没收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由此而造成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1、擅自涂改学生证各栏内容,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利用学生证弄虚作假者,给予校纪处分。

2、以欺骗行为办理多证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外,将给予校纪处分。

3、利用学生证、校徽从事不正当活动者,一经查实,除没收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