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8日,欧盟成员国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修订欧盟384/96号反倾销条例和2026/97反补贴条例的建议。2004年3月13日,欧盟正式公布了461/2004号条例,修订上述两部条例。

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于461/2004号条例公布后的第七日,即2004年3月20日正式生效。

【修订的背景】

自1996年欧盟出台384/96号反倾销条例(通常称“基本条例”)以来,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已被修订过几次。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讲,此次修订从某种意义上是继1998年修订之后的最重要的一次。1998年所做的修订中,欧盟不再将中国视为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符合市场经济地位条件的出口企业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允许他们按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

此次修订发生在欧盟东扩前夕,修订后的规则将是扩大后的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法规。

此次修订也是在中国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抗争的前提下进行的。自1998年欧盟出台了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法规至今,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比率有较大提高,虽然该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但总的来讲还是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此时修订反倾销法规也势必影响对中国所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除了上述因素外,中国企业还应该特别注意到的是,欧盟委员会2003年12月15日提出的修订“基本条例”的提议中,提到了反规避调查中所遇到的新问题。比如,某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经过简单的一些修订并“合法地”申报其它海关税号后,是否也成为反规避调查对象。该修订提议还特别列举了多起经由其它国家向欧盟出口的案情,其中一起经由阿根廷,一起经由马来西亚,四起经由香港、台湾和越南,三起经由摩尔达维亚。以上案情除经由阿根廷的以外,几乎都与中国出口产品有关。

【《基本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方式根据以前的规定,最终反倾销措施需经欧盟成员国以简单多数通过后方可实施,成员国的弃权被视为否决。而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在欧盟委员会提交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后的一个月内,除非欧盟成员国以简单多数明确反对,否则该最终反倾销措施将被视为通过。

在欧盟现有的15个成员国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会采取弃权的方式。但是在新的规则下,如果想阻止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争取得到扩充后的25个成员国中的多数,也就是至少13个成员国的明确反对。在这种情况下,阻止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难度比以前增大了。

●反吸收和反规避

关于反吸收调查

i)提出调查的方式:根据以前的规定,提出反吸收调查的是欧盟的相关产业。而根据新的规则,反吸收调查可以在欧盟相关产业或任何其它利害关系方提交足够的相关信息后重新开始,也可以由欧盟委员会提出或应一成员国的要求而重新开始。

ii)调查的依据:按照修订前的规定,提请反吸收调查时,可以提供转售价格或售价没有变化或变化不足的信息。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一种可能,即如果能提供证明出口价格下降的信息也可提请反吸收调查。另外,修订后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发生上述情况的期限为原调查期后至采取反倾销措施前或之后。

关于反规避调查

i)提出调查的方式:以前的条例对由哪一方提出反规避调查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也仅是由欧盟相关产业提出相关要求。按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反规避调查还可以由欧盟委员会启动,或根据一成员国的要求启动,或任何利害关系方根据相关的证据启动。

ii)规避行为的认定:修订前的规定将规避定义为:使第三国与欧盟之间贸易方式发生某种变化的做法、操作或加工,除了反倾销措施外没有其它理由对其加以解释。修订后的规定加入了被征税的国家的企业之间的贸易方式的变化。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对改变贸易方式的做法、操作或加工作出了解释:规避还包括对征税产品进行小的修订,根本特征没有变化,以便不按照被征税的海关税号申报;被征税产品经由第三国转运;被征税国家的出口商通过享受较低单独税率的出口商的出口;等等。

修订后的反吸收和反规避规则实际上放宽了适用范围,方便了该调查程序的启动。

●违反价格承诺后的行动

价格承诺,是应诉企业为避免被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而自愿承诺出口价格不低于一定价格的一种做法。对应诉企业来讲,价格承诺并不是一个最坏的结果。但是,在欧盟对华的反倾销实践中,由于发生应诉企业违反或撤销价格承诺的情况,欧盟在是否接受价格承诺的问题上并不十分积极。另外,如果发生了违反价格承诺的情况,按照修订前的有关规定,在经过重新调查后可对有关出口商产品重新征税。

修订后的条例对上述内容作出更详细的规定,明确在价格承诺生效期间内,有关反倾销税不适用于作出承诺的生产商生产的产品的出口。在作出价格承诺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撤销有关承诺,或者欧盟委员会接受撤销承诺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将撤销有关承诺,反倾销税的重新征收将自动适用。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任何利害关系方或成员国,可以提供违反价格承诺的事实依据,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否违反价格承诺的结论正常情况下应该在6个月内做出,但最迟不超过9个月。此项增加的内容无疑使重新征税变得简捷而且快速。

●复审程序规定了强制性的结束调查的期限修订后的条例对期满复审、期中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规定了结束调查的期限。期满复审和期中复审应在复审开始后15个月内结束,新出口商复审应在9个月内结束。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如果复审未在上述期限内结束的情况下,相关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办法。

【此次修订的影响】

修订后的反倾销条例更有利于欧盟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在价格承诺、反吸收、反规避以及复审等方面的一些新规定也会对出口企业产生一些影响。有些方面的影响目前还难以判断,比如在复审方面。在新条例颁布一周后,也就是3月20日,欧盟决定对某些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其中涉及两项中国产品。此次复审将如何进行,结果如何,中国出口企业如何配合等问题,都将引起关注。

另外,此次修订中有关反规避调查的规定也值得注意。直至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在反规避问题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欧盟的有关反规避的规定势必会产生影响。

最后应该提醒的是,此次欧盟除了修订了反倾销《基本条例》外,还修订了反补贴条例。目前中国还不是欧盟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对象,所以修订后的反补贴条例尚不对中国造成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