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户口不会自动注销,须带医院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去当地派出所销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扩展资料:

据媒体报道,江苏沭阳90岁的冯某近日发现自己被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认定于9年前死亡,并于7年前被注销户籍。他反映到县里后,派出所很快给他恢复了户籍。县公安局回复称,此事可能是当事民警操作失误导致,该局已介入调查。

要不是当事人到派出所补办身份证,被“死亡”及户口被注销的事情可能不会被发现。人们对于死生大事向来看重,为何如此重大的基本事实认定都能出错呢?

依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在法律上的死亡,一般有两种可能的情况:一是自然死亡后,正常进行申报死亡登记;二是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以宣告死亡。两种情况都要经过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才可以发生效力。

据报道,冯某的家属熟悉老人情况,不会出现由家属“乌龙”申请登记的情况。造成这样尴尬局面的原因,也许如官方回复,是民警的不细心,但还应看到监管的不力。我国有许多关于登记的制度,登记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最常见的如出生登记、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它们涉及就医、就学、财产、亲属关系等诸多现实方面,死亡登记理应是其中最重要的登记项目之一。

仅承认失误,不足以消除错误登记给冯某及其家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尤其当事人是位老人家,中国的老人常常忌讳谈论死亡话题。当地户籍管理部门不仅要纠正错误、完善机制,还要对老人进行心理辅导,提供一定形式的补偿。

各种各样的依法登记、公证、鉴定,都会给生活具体事务带来直接的法律效果。公民从离奇的“被死亡”事件中得到启示,主动了解各种登记的流程、意义、效力,也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