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非本辖区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评分或暂时扣除,取消汽车驾驶执照,扣除汽车驾驶执照的,在违法行为信息输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移到驾驶执照发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