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工伤职工都需要去进行劳动能力登记鉴定,只有因工伤导致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且,劳动法规范中并无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限制。一般来说,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停工留薪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