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明所需材料: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2.结婚证;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