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保证期间的规定:1、一般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3、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债务人没有在法定的保证期间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