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死刑;当数罪中判处数个无期徒刑,或者多个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当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执行有期徒刑;2、对于数罪并罚的刑种是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均为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加重主要体现在受总和刑期和数罪中法定最高刑限制,如A犯了两个罪,所判处的刑罚分别为10年与8年,最高刑为10年,总和刑期18年,则应当在10年-18年之间确定A的刑罚;3、数罪并罚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实行并科原则,即所判处的刑罚全部都必须执行;4、数罪中有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必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