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条件1、父母均是本市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在父母驻深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2、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驻军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军官证;4、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6、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三、办理程序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