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全称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核销外经证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原开具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1)、销售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经营活动后加盖公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份);

(2)、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公章(如复印件已盖,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外经证延期

一、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规定: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缴销未使用发票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的注销处理,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将证明回执联交纳税人送证明填发地税务机关,证明单的证明联由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留存。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于10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