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个问题的应该是金融类的公司吧,或者是银行或者是贷款公司,抵押品入账应该按照公允价值,也就是置产评估值入账。如果你是把自己的产品抵押出去,就不存在入账的问题,抵押之后没有改变所有权,不需要做额外的账务处理,但是要做个备查账,统计各项资产的抵押情况。具体见:客户在叙借贷款时,银行为了防止借款者不按时偿还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抵质押品,并签订抵质押协议。抵质押品的估价并不一定与贷款金额相同,通常是高于贷款金额的。虽然借款人将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或有价单据指定为抵质押物,但是,只要借款人不违约,这些抵质押物的所有权依旧归属于借款人,而不是银行。所以,对于抵质押物,银行应在表外进行核算。[2][例1]假设某客户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同时,签订了一项抵押协议,同意将其所属的一幢写字楼抵押给银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在签订抵押协议的当天,作账务处理如下:借:部门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贷:客户号(贷款押品)——9233 001 100万元贷款协议到期后,客户如果始终没有违约行为,抵押协议自动终止。这时,银行应将抵押品的表外登记予以转销。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贷款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借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只能实行“以物抵债”。但无论是抵押协议终止,还是将抵押物变现,或是“以物抵债”,均需将表外的“抵押品”账户余额予以转销,作账务处理如下:借:客户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贷:部门号(贷款押品)——9223 001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