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应计入“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者意外事故而离世,企业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或者国家相关规定,发给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具体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因抚恤金属于企业的一项内部支付行为,以何种凭证作为入账依据,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哪些要求,以下为对抚恤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会计上属于企业的福利费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抚恤金属于企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但在制度和准则下,会计核算的明细科目有所不同:

1、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给予离世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类似款项,在“管理费用”下的“劳动保险费”明细科目中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明确,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用。而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第六章第四节第三款“管理费用的核算”规定,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中“劳动保险费”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

2、《企业会计准则(2006)》没有再对“管理费用”下各明细子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限定,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需要自行设置明细核算科目。支付给离世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性质类似于职工福利费,账务上在“管理费用”下的“福利费”科目核算,较为合理。

《企业会计准则(2006)》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解释,该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二、税务上属于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企业对因故离世职工的家属给予抚恤金等,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且一般在企业的工薪福利制度中也有明确规定,税法中明确可列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也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目前部分地方有专门出台文件(如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企业应按一定标准支付离世职工家属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类似费用,如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法规明确的标准,也可作为福利费;税务上因该笔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税前扣除政策应遵循职工福利费的限额扣除政策。

需注意的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因抚恤金等是直接支付职工家属个人,企业可凭发放补助的内部审批(决定)资料、死亡职工家属困难的情况说明、款项签收(支付)证明、离世职工的死亡证等作为入账的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家属取得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世职工家属取得企业发放的抚恤金等类似费用,属于免税收入,即使该笔抚恤金超过地方有关规定的发放标准,也无需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款项支付方,应保存好发放抚恤金的相关入账资料,作为该款项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证明,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