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及其孩子都是市农村常住户口和城镇常住户口的收据手续:(1)从女性到所属公司(没有公司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查表。(2)经双方公司(没有公司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将女性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乡(町)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审查(必须携带户籍簿、结婚证明书的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应在十五天内审查完毕,报告所在地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附户口簿复印件)。(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收到《独生子证申请审查表》的第二天起30天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行独生子证。

相关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