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表现为: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要履行义务。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权利和义务本身是相互依存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从规定的形式上看父母和子女都负有义务,但从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来看,父母对于女履行托养教育义务,对子女方面说则是一种权利;相反,成年子女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父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又比如,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人格权,而对某个公民来说,他享有这项权利,其他人就要承担保护其人格权不受侵犯的义务。3.在某些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上,就某些权利本身来看,它们具有双重性。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4.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公民享受广泛的权利,且得到保证,就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就可以促进人们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国家建设事业发展了,公民就能享受更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