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1、按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丢失或消失,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票据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让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馀支票不得背书转让。2、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未来法律的规定,属于开放规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