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民事保护,是以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加以规定,专利侵权责任构成所要解决也就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专利权是商品经济发展产物,其客体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专利权的性质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具有独占性质的财产权。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天然无形性,以及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属性,使得专利权表现出许多不同传统的财产权的特点,近而使得专利侵权行为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拟从专利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差异入手,浅析专利侵权责任构成的有关问题。一、专利侵侵权行为的特点在我国专利权的三种类型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客体是特定的实用技术,外观设计的客体是美学表达。无论是实用技术还是美学表达都必须附着于相应的产品上。专利权的客体却不是产品而是附着在产品内的特定技术或美学表达。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是通过特定的产品这一媒介而达到侵权的状态的。物权侵权行为是对有形财产的侵害,侵权行为人无须通过媒介而直接侵害相应的物即达到侵权的状态。专利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的主要特点是:1、侵权边界的模糊性物权的客体为物系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民法占有的方式控制他,其权利边界是明确的。专利权则不同,其客体是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具有公开性、公共性的特点,专利权人无法通过民法上的占有控制方法来控制他,专利权人享有的是观念上的占有。专利权的客体实用技术和美学表达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而物权的客体则具有独占性。第三人对专利产品的利用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否构成侵权,均需要专利法做出特别的规定,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意义上讲,在世界范围内不允许两项相同专利权的存在。任何一项专利权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且专利权边界的确定是受制于国家司法政策。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经国家确认的权利要求书载明,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专利权人往往需要通过诉讼明确专利权的范围,因此专利侵权诉讼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明确权利边界的作用。由于专利权权利边界的非确定性,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是专利权利边界的确定。解决的方法是以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和专利权权利要求书所载的技术进行对比,看被控侵权物中所载的技术是否被包含在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书中。2、损害后果的滞后性与间接性专利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专利权的实施,也即专利技术的应用。专利技术的应用必然节约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制造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不仅不会使社会财富总量减少而且会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这不是说专利侵权行为是无害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公平。侵权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技术研发投入,却坐享别人的劳动成果显然是不正义的。同时专利侵权行为泛滥,势必会损伤专利权人开发新技术的积极性,阻滞知识产品的增加,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