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