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形式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四种。具体如下:人的担保,即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外,额外增加第三人的财产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物的担保主要是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补偿债权的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把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比如抵押等。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适当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和丧失跟债务履行密切相关,从而促进债务能够更加积极的履行。反担保则是在商品贸易等经济往来中,为了交换取得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目的,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