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时提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125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辩书。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至于以什么方式提出,是书面提出还是口头提出,能否在答辩状中直接提出管辖权异议问题,还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做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因为此时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口头答辩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易操作。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