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