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仅反映在《婚姻法》的法律规范中,也反映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案件处理指南中。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这里的照顾不仅可以给妇女适当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分配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毕竟,就习惯力量而言。从传统因素的影响造成的障碍来看。从妇女的家务负担来看。在生理特征方面,离婚后,一般妇女在找工作和谋生方面比男性弱,社会需要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有效性、性能和经济价值。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能够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专业的需要,以充分发挥事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物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的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和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分割国家和他人的财产。5.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损坏。损失的,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但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分割。离婚财产的分割工资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共同分割。在婚姻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和其他收入。离婚时,夫妻可以共同分割工资收入或谈判。如果谈判失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8新版本)》《婚姻法》1、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2、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3、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4、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