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履行的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法院代表国家向证人支付,最终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当事人提前垫付;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提前垫付。不幸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支付费用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用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