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需要征收房屋的只能是处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需要,才能由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且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收决定。公告上应该注明征收的补偿方案和提起复议与诉讼的期限等。被征收方对当地的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对被征收方应补偿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

(二)因搬迁、安置而产生的费用;

(三)因征收而停产停业的损失。

并且对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以不低于公告之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对其进行价值的评估确定。同时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方来选定,如果针对这方面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本法还规定征收双方应该就补偿方式、金额、期限、过渡方式、期限等一系列征收事项,协商并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但被拆迁方又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拆除的强制执行。

在征收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违法的手段对被拆迁方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失的,迫使其搬迁的,需要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关责任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如果有出现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等行为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