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