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完成,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初审和公示时间,原则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完成。每季度第二个月10号前住房保障中心完成信息汇总,并提请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县民政、房产交易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号前把审核结果报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信息汇总,并公示。

2、申请时间由每年限时集中申请一次为每季度申请,每季度第一个月1-5号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

住房条件:

1、申请人现有住房建筑面积2人及以下人均不足18平方米(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或3人及以上户均不足54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