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南昌律师为您普法: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第22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权利义务是一样的,的继父母。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养子女应该是收养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个是不因被继承人住在谁的家而改变的,但是,问题是你老婆和被继承人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呢?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只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即可成立,要是被继承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容置疑,收养关系是成立的,根据你的描述,被继承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智障人士,这里就得考虑智力低下是否属于收养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如果属于,则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你老婆也就不具有继承权利,你老婆的奶奶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然后才是他哥哥(第二顺位继承人)。至于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上貌似尚未有相关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