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预售证办理流程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关资质、持有相关资料后向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提交许可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送复审审批;经审查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制作许可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预售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