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

具体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