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可以立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以下简称解释 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法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实行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是一级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城市,盗窃数额大的起点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在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在50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15个城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在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在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40万元以上。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根据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根据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四、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向二审法院上诉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定罪量刑;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大量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当请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