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公司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属的,各省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的职责来看,物业公司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管理。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扩展资料:

1、现代物业管理权

在一定程度上说,现代物业管理制度是区分所有权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或必然结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和保障已经具有相当的公共性质。

需要有共同管理人通过一种公共性的途径实现,这在一方面促使了现代物业管理的出现,另一方面,也使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代物业管理权有别于传统的物业管理权。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物业管理权具有物权性,与传统物权有其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第一,物业管理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物业管理权人直接对物业进行管理活动,而不必也不需请求他人为之。

第二,物业管理权具有绝对性。物业管理权是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直接行使的权利,必然的具有对世性,排除他人的干涉。

第三,物业管理权具有从属性。物业管理权衍生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从属于区分所有权。随其转移而转移,随其消灭而消灭。

第四,物业管理权具有公益性。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整体,遍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针对的也不只是某一位区分所有权人,而要涉及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与外部的关系,更具社会性。

第五,物业管理权具有债权性。基于现代物业管理的特性物业管理权一般要由具有专门物业管理知识技能的个人、 组织行使,所以物业管理权需具有可让渡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让渡给专门的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