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有这些情况,有权利要求经销商承担三包责任第一,不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没有说明的;第二,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这些方式来表明质量状况的;第四,产品经过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的检验不合格;第五,产品修理了两次,但是还不可以正常使用。三包政策包修、包换、包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